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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武政规[2020]14号),本文件有效期截止2023年1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



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航业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2〕23号)和《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武办发〔2016〕22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航空专项资金)。为加强航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空专项资金坚持市场化、基金化运作方向。现阶段采取平台运作模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企业作为平台企业,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统筹使用该资金,待条件成熟后,再转为基金化运作方式。

第三条  航空专项资金由以下3个部分构成:

(一)省人民政府安排给我市使用的省级民航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省级拨付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以下称市级预算资金);

(三)平台企业筹集的用于支持我市民航业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航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与市人民政府关于民航业发展的战略、政策导向保持一致,主要用于对提升武汉市域内机场客货运输量、新开民航航线、引进航空企业、武汉天河机场新增过夜飞机、航空公司拓展中转业务、支持民航保障单位提升保障水平以及其他促进武汉民航业发展的事项进行奖励,重点用于对提升武汉国际航空运输水平及提高客货运中转能力等方面的事项进行奖励。

第五条  航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目标管理及资金核算


第六条  航空专项资金实行目标管理。每年10月,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平台企业提出下一年度武汉民航业发展目标任务及相应资金计划、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委与平台企业签订绩效目标责任书,作为开展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航空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根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制订加、减分条款,量化测算平台企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际得分低于80分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更换平台企业的意见。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航空专项资金政策延续、调整、撤销,以及市级预算资金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拨付给平台企业的航空专项资金按照以下规则核算:

拨付平台企业资金=平台企业绩效考核实际得分/100×航空专项资金(仅含省级拨付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航空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流程如下:

(一)每年10月,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平台企业根据下一年度武汉民航业发展目标,提出市级航空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次年初,由市财政局负责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至市交通运输委,由市交通运输委按照相关规定拨付给平台企业。

(二)由平台企业负责争取省级拨付资金,按照省相关规定申领资金并配合省、市财政部门完成相关评审工作。

(三)每年初,由市交通运输委将航空专项资金(仅含省级拨付资金和市级预算资金)的70%作为基数资金拨付给平台企业统筹使用,剩余的30%作为考核资金在次年初予以核算、拨付。

(四)次年初,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对上一年度武汉民航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考核,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及市级预算资金和省级拨付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确定应拨付平台企业的上一年度考核资金的最终额度,并拨付考核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平台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武汉航空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具体奖励事项、标准、拨付及监管方式,突出市场化运作,发挥资金放大效用;同一航线奖励金额应当逐年减少,奖励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实施细则》应当报市交通运输委审核、市财政局备案。

对在武汉民航业发展目标任务中明确的重大项目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额外增加的重点任务,平台企业应当单独提出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委审核。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当加强航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滚动使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加强航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平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平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或者骗取、挪用、截留航空专项资金的,应当取消其资格,全额追缴所涉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对合作企业申领、使用航空专项资金的监督,对骗取航空专项资金的,取消其享受奖励资金的资格,全额追缴所涉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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