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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武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等文件要求,经认真清理,并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我市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详见后附《武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证明事项取消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网络核验、调查核实、部门间查询等方式核实相关信息,不得再向当事人索要已取消的证明材料。被查询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按时回复查询内容;或者采取告知承诺制,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证明事项取消后,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新的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武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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