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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区域管理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长江新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长江新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个人和单位在长江新城规划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均应当符合长江新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专项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长江新城起步区内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和我市中心城区住房限购政策相关规定。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三、长江新城起步区内因管控措施暂停的项目,符合长江新城相关规划和产业指导目录的,可以继续实施;不符合长江新城相关规划和产业指导目录的,由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四、长江新城规划区域内、起步区外的区域,其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调整,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事先征求长江新城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意见。

五、禁止在长江新城规划区域内从事违法建设。各相关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查违控违工作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巡查,严格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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