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武政规〔2018〕25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武汉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武政规〔2018〕25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