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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施行时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武汉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武政规〔2018〕25号)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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