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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绕城公路东北段工程正常施工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4〕33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绕城公路东北段工程正常施工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障绕城公路东北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加强绕城公路及其设施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绕城公路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污染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绕城公路及其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绕城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二、在工程施工期间,禁止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行人进入施工路段。    

三、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单位正常使用已经依法办理了征用和拆迁手续的工程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    

四、在绕城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打场晒粮,堆物占道,乱搭乱盖,摆摊设点;    

(二)取土采石,挖损路面,堵塞通道、涵洞、边沟;    

(三)种植作物,放养牲畜;    

(四)其他侵占、污染公路和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活动。    

五、严禁盗窃绕城公路附属设施和工程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以及其他物资。    

六、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家长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翻越隔离栅,不得在公路上滞留、玩耍、放牧以及从事其他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活动。    

七、施工路段一经封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网开口。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绕城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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