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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4〕54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取消和调整 1268 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基础上,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保留的 228 项行政审批项目再次予以取消和调整,即取消 33 项,不列入审批范围 20 项,保留 175项。同时,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 412 号令)和《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4〕16 号),我市新增行政审批项目 46 项。因此,目前我市共保留行政审批项目 221 项,对其中的163 项审批项目,按照职权法定、高效便民和“ 办事不出区”的 要求,改变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即,下放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 42 项( 含部分内容下放的 19 项),委托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 6 项,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派人到区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 46 项,实行联网审批的 69 项。      

这次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今后,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将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要不断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行政服务体系建设,努力提高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200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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