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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5〕6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务、科技、教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批准的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发展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储备项目包括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发展建设专项规划提出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申请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七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300 万元以上(含 300 万元)的,应当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5000 万元以下的,其他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300 万元以下的,可以适当简化程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三)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设想;    

(四)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六)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七)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八)结论。    

第九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要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三)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需要提供银行贷款意向,涉及政府债务的需提供市债务委员会的意见;(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意见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出具批准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项目实施的管理方式;对于不予批准的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其它项目使用政府投资 3000 万元以上(含 3000 万元)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评估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银行贷款承诺;    

(五)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总投资估算的 10% ,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补助和贴息资金主要用于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支柱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第十九条  补助和贴息资金由项目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资金用款计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和环境影响分析;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七)结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规划设计(土地利用)条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根据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批,必要时在审批前委托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划分权限,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各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其中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下达。    

第二十四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按规定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经基本落实。需要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预备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    

(三)投资补助、贴息及项目前期费用的总量和重点支持方向;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额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计划调整,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本级预算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武常文〔2004〕16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 90% 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清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申请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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