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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2006〕14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工作制度 


为了使市人民政府能够直接有效地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决策咨询,集中精英智慧,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高级顾问的选聘对象    

政府高级顾问实行聘任制。政府高级顾问的选聘对象为:一贯关注和支持我市经济建设,或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有声望、有才识的专家学者和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者。    

二、政府高级顾问的选聘程序    

市有关对口部门在征得选聘对象同意后,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任书。

三、政府高级顾问的活动方式    

政府高级顾问有权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需要的情况下,政府高级顾问可应邀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以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主持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专题讨论会、研讨会或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四、政府高级顾问的职责    

(一)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长远发展规划或重大问题,为市人民政府出谋划策;    

(二)参与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    

(三)参与重大项目引进策划、谈判及协调工作;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府高级顾问应当对所在行业的难点、热点问题提供信息和建议,每年至少向市人民政府提供一条有见地、可供决策参考的书面咨询建议。    

五、政府高级顾问工作的主办和联系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工作的主办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的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的聘任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该部门对口的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的联系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口的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的经常性联络、接待和日常服务工作;向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提出顾问议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走访并向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介绍有关情况,邀请其列席有关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专题会议,将全市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给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对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同志反映、报告,并进行跟踪、反馈;编制市人民政府高级顾问工作经费预算等。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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