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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机动车辆征收城市路桥通行费的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机动车辆征收城市路桥通行费的通告 

武政〔2007〕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方式改革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2〕79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武汉市城市路桥通行年费征收范围问题的批复》(鄂政办函〔2006〕60号)和《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 154 号令)的规定,现就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机动车辆征收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东西湖区的市籍机动车辆(按规定不能进入城区的摩托车、农运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除外),应当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  

二、东西湖区的市籍机动车辆应当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之前在市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设立的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征收点按年度通行年费标准的四分之三,一次性缴纳2007年度的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从 2008年开始,应当在当年3月 31日之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

三、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蔡甸、江夏、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市籍机动车辆(按规定不能进入城区的摩托车、农运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依法从事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除外)进入中心城区,应当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次费,也可选择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

四、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次费由征收机构家山、白沙洲、庙山、王家店、黄家大湾等入城收费经汉施公路、岱黄公路、武汉天河机场路、10和江夏段、汉沙公路、318 国道蔡甸段、汉宜高速公路、京珠高速公路、武汉绕城公路等进入中心城区辆,由征收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经省人民政府收费站点代为征收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次费。

五、蔡甸、江夏、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市籍机动车辆未缴纳机动辆城市路桥通行费进入中心城区的,应当在征收机构设置的机动车。

六、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标识应粘贴在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以备查验。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次费实行单向征收,凭票进入中心城区,进入一次缴纳一次,3 日内在中心城区内有效。超过 3 日,按每3 日缴纳通行次费一次;不足 3 日的,按 3 日计算。缴费凭证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七、征收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或者次费,并加强对中心城区及东西湖区内停放的机动车辆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费情况进行稽查,被稽查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予以配合。

八、按规定应当缴纳机动车辆城市路桥通行年费或者次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通告和《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按规定缴纳的,按照《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 2007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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