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开发区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决定》(鄂政发〔2005〕26号)精神,促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定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开放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以汽车制造、电子电器为代表的现代制造业,提升产业层次,发展循环经济,逐步实现整合转型升级;加大聚集和集约利用资源的力度,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加强综合实力,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制造业基地。
二、进一步明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
(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行使相应层级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协调职能。
(二)允许并鼓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工作方式、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试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机关人员编制可在市核定的总数内,按照其属性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市编委备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实行激励性的收入分配制度。
三、进一步落实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管理和行政审批权限
(一)坚持依法审批、方便高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的行政审批权,切实委托给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同时推行联网审批和派员进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办公中心,以现场办公的方式解决。严格做到区内企业行政审批事项在开发区受理和出件,做到审批事项不出区。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行政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并通过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企业公布收费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杜绝乱收费的行为发生。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秩序
(一)确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范围。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划清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经济事务管辖范围,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开发区内实施行政执法时应通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配合执法。
(三)建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定期协调沟通机制,对当事各方有争议的问题及时主动协调,避免因政府及部门间的工作矛盾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
五、严格土地规划管理
(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地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依据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障开发区基础设施、工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其他用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工业、村民还建项目建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并积极争取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保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能够基本满足上述项目建设的需要。
(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年度经营性用地规模,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四)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在供应辖区范围内各类土地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城建计划,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城建项目按审批程序申报,市财政积极支持解决。
(二)市财政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继续加大企业挖潜改造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支持力度,扶持和激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三)为加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化进程,将沌口街30个村逐步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并参照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政策施行。
七、加强服务和领导
(一)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快速通道,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予以优先办理。
(二)市人民政府建立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参加,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协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问题。
(三)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确保其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