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词:
AI政策解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掌握我市土地利用状况,发挥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科学制订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8号)要求,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查时间  

自即日起至2009年10月。  

二、调查内容及范围  

调查内容包括城镇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和专项用地调查;调查范围为全市区域。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房产局办公,联系电话:85482207、82862106。  

四、有关要求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按照调查要求,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和地上附着物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土地管理部门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或土地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未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出席指界的,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依据土地使用现状和有关规定确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权属单位或个人;对指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逾期不申请复核的,视为确认该土地权属界线。  

(三)土地调查人员一律佩带调查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干扰土地调查工作,对阻扰妨碍调查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武汉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