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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城市环境、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及《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在部分城市城区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7〕68号)精神,现就我市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应用商品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商品砂浆(含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本市其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时间及区域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提倡在家庭装修工程及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中使用商品砂浆。  

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进行布点,保证建筑工程商品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提倡利用现有预拌混凝土生产、水泥生产的技术设备基础,进行革新改造,生产预拌砂浆和干粉砂浆。  

三、商品砂浆生产必须全部使用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时、准确地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商品砂浆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商品砂浆的质量。施工单位要将使用商品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JP3〗按照《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81号令)、《湖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37号令)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袋装水泥和商品砂浆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市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核实无误后,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五、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预拌砂浆的预算指导价格,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预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以及质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 

七、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商品砂浆、商品混凝土及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纳入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进行管理,依法为其通行提供便利。 

八、对未按规定设计、生产交易和使用商品砂浆的,以及生产和施工现场扬尘不达标的,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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