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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经研究,现对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合作社法》,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目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托龙头企业、区域优势产业和主导产品,积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通过互助合作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  

2.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合作社做到入社、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4.坚持多元化参与、多形式发展为办社方式。在以生产经营农民为主体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有各类特长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  

(三)发展目标。到2011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优势主导农产品的覆盖率达到70%,带动农户30%,50%主导产业形成完善的三级服务体系;到2015年,优势主导农产品覆盖率达到100%,带动农户50%,80%主导产业形成完善的三级服务体系,力争使农民社员户年均纯收入高于非社员农民30%。  

二、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区两级财政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社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对围绕区域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而建立的每个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工作规范、成效突出的,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切实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服务。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登记办照工作,要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同时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积极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各地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和农业生产基地以及设施农业、农业园区、畜禽小区、净菜上市等建设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奖励政策。市级农业技术培训项目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训予以重点安排。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和各类展示展销活动。  

(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各有关金融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各信用担保和农业保险机构要分别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贷款担保、农村专业组织联保贷款和农业保险的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业贷款和农业保险提供信用担保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鼓励其依法参与兴办村镇合作银行、农村投资银行以及开展信用合作。  

(六)给予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农业园区、畜禽小区、科技示范推广等用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视作农业生产用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养殖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市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  

(七)鼓励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  

(八)实行奖励政策。市人民政府定期对管理规范,带动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诚信意识和专业知识培训;要建立市区两级示范体系,开展抓点示范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二)进一步加快发展创建步伐。要充分发挥农村运销、种养大户在农产品销售、技术示范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社组织在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机大户装备、技术、服务等优势,鼓励其牵头领办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合作社,使其在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进一步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并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形成一体化经营模式,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  

(四)进一步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要强化合作社服务功能,积极推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的运营模式,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五)进一步促进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协作。积极推进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跨地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和支持不同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市场运营办法实行上下游产业链对接,增强共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协调和协商机制,着力提高自律和维权意识,增强对外谈判能力。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组织领导。市里建立由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财政、人事、商务、工商、国土房产、质监、国税、地税、林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供销社,市农信社,武汉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市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组织协调,搞好管理服务。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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