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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试点的基础上,从2008年秋季开始,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下同),以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生学杂费,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一)免除学杂费范围  

1.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  2.在接受各区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享受补助。  

(二)免除学杂费标准  

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执行,其中:初中每生每年340元、小学每生每年210元。  

(三)资金分担  

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区按比例分担,其中: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汉南、东西湖区由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0%、市级承担25%、区级承担1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0%、开发区承担40%;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由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25%、市级承担25%。  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经费由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  

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的生活费由区级财政承担,具体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坚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  

对在我市持有本人户籍证明、务工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居证、经商人员持有工商执照的进城务工人员,经暂住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同意区人民政府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安排其子女在城市义务阶段指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各区要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区,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市级财政在安排对区教育经费转移支付时,将进城务工随迁人员子女视同本市学生同等对待。  

三、落实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工作的保障措施  落实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对此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实到位。  

(一)落实分担资金。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按照确定的经费分担责任落实所需资金,并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  

(二)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安排公用经费并将其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落实到位。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三)规范收费行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从2008年秋季开学起,公办学校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生的住宿费和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伙食费。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要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在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委托协议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部分,由各区财政给予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四、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区要在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进一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力度,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  

二是要达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进一步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  

三是要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进一步推进公办初中标准化学校建设,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逐步解决班额过大问题。要进一步扩大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继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惠民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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