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2010〕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
金融创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步伐,特制订本方案。
一、加快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复同意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其对东湖示范区的定位,就是要在本世纪前20年使东湖开发区的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使其成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依靠创新驱动的典范。国务院的批复赋予了东湖示范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任务,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东湖示范区拥有丰富的科技和金融资源,其发展已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创新突破也进入了关键时期,推进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对探索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有效途径,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国家促进东湖示范区建设的战略性历史机遇,以信用建设为基础,以机制创新为切入点,以财政资金为杠杆,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重点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业务、金融服务方式等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撑作用,为科技企业自主创新提供金融体制机制保障和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
(二)总体目标
以东湖示范区光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环保、消费电子等5大产业集群为重点,深入推进科技金融创新试点工作,着力夯实一个基础,实现四个突破,完善六大运行机制。到2015年以前,设立和引进各类私募股权基金60家以上;科技企业在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募股(IPO)新增30家以上,科技企业在证券市场融资和再融资500亿元以上;每家银行金融机构至少在东湖示范区设立一家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银行金融机构每年向东湖示范区科技企业新增贷款的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基本实现科技金融机构多元化、科技金融市场多层次化、科技金融产品及业务特色化,形成服务科技成果产业化不同阶段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为加快东湖示范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1.夯实一个基础
即夯实信用基础。加快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东湖示范区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大企业信息归集力度和加快企业信息更新速度,率先建立科技企业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基础作用。全面推进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工作,增强企业信用在融资中的地位与作用。
2.实现四个突破
(1)以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为支撑,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建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体系上实现突破。
(2)以推进科技企业股权流动为依托,在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实现突破。
(3)以扩大股权和信用产品融资为重点,在科技金融产品及业务创新上实现突破。
(4)以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为落脚点,在构建科技金融服务方式上实现突破。
3.完善六大机制
(1)信用激励机制。培育信用产品应用市场,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投资机构在为东湖示范区企业提供各类融资服务时,将企业信用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在业务受理过程中对诚信企业简化审核程序;加大对失信企业惩罚力度,形成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机制。
(2)差异化持续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不同阶段所面临的风险特征,提供差异化融资产品和服务,形成高新技术产业在不同阶段持续融资机制。
(3)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给予银行、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一定的风险补贴;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担保、再担保制度,分散和规避科技企业融资风险,形成政府、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企业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4)多方合作机制。加强政府、高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和企业合作,建立高效、便捷的信息沟通渠道,形成并完善多方合作机制。
(5)金融人才激励机制。完善金融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制度,形成激发金融人才不断创新的机制。
(6)科技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互动机制。加强与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形成指导支持金融机构在东湖示范区内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的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科技金融创新与科技产业发展需要相结合原则,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科技产业发展。科技金融创新要立足于科技产业发展需要,着力解决科技产业发展的“金融瓶颈”,以“产业链”为主线构建科技产业投融资服务链与金融产品链。
2.坚持科技金融创新的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强化科技金融创新的可操作性。既要有利于同国际金融业接轨,又要根据现实条件和创新基础,提高科技金融创新的可操作性。
3.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完善科技金融创新机制。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正确处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与发挥政府推动作用的关系,实现“政、产、学、研、金”五结合。
4.坚持鼓励科技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原则,提高科技金融创新失败宽容度。在金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和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宽容失败。
三、科技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金融机构创新,完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
1.设立和引进服务科技企业的银行专营机构。在东湖示范区扩大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的试点,推进商业银行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引进或设立村镇银行(科技社区银行),专门开展科技企业贷款业务。
2.设立和引进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鼓励设立和引进境内外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产业投资为主的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
3.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在东湖示范区设立融资租赁分公司,支持科技企业发展。支持光大金融租赁公司做大做强,在东湖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进科技企业融资租赁业务。
4.发展科技保险服务机构。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东湖示范区内设立专门的科技保险服务机构;大力引进国内外各类保险机构总部及区域管理总部、省级分公司落户东湖示范区。争取国际著名的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在东湖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为科技企业融资提供科技保证保险服务。
5.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专门为科技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设立外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6.构建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有担保机构的主导和引导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和自然人组建科技企业互助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各担保机构创新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方式,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7.形成和完善科技金融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大力扶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保险代理、信用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推进中介服务的规模化、集约化。
8.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科技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科技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政策,放宽村镇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担保机构等,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二)推进金融市场创新,为科技企业资金流动提供交易平台
1.积极发展科技企业票据市场。按照市场需求创新票据贴现方式,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办理贴现、转贴现业务;充分利用大型企业集团的产业链优势,鼓励和支持为其配套的科技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探索设立票据经纪公司,试行票据买卖业务。
2.大力发展证券市场。落实鼓励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建立科技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开拓性解决科技企业上市过程中的问题,引导科技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发挥股票市场创业板、中小板作用。
3.探索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市场。力争东湖示范区早日被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扩大试点范围;探索设立未上市股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转让途径,推动科技企业股权流动。
4.引导产权市场创新发展。扩大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规模,鼓励科研机构、企业、自然人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经纪人中介服务体系,为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供绿色通道。通过业务补贴等方式,积极引导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
(三)发展科技金融产品及业务,满足科技企业融资需求
1.拓展抵押担保类信贷产品及业务。鼓励开展各类满足科技企业需求的抵押担保类信贷产品及业务。引导银行采用“应收账款抵押”、“仓单抵押”、“小企业联保联贷”等贷款抵押方式,增强科技企业的融资能力。
2.创新各类权利质押贷款业务及产品。探索推广股权质押类贷款产品。探索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企业合法商标专用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类质押贷款。
3.扩大信用贷款试点。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各类信用贷款业务。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企业信用报告良好的记录,提供不需要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贷款出现风险,银行经全力催收,仍然无法收回,进入银行核销程序后的,经审核由东湖示范区给予适当补贴。大力拓展贸易融资类信用贷款产品。扩大科技企业授信贷款业务。
4.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在现行相关法规政策指引下,在东湖示范区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试点,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优化资产结构。
5.探索发展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基金类产品。进一步发展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企业。支持大企业、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在东湖示范区设立行业投资基金,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在东湖示范区设立天使基金、风险(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基金,投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企业。
6.发展直接融资产品。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推进科技企业发行集合债券;争取政策支持,积极发行科技企业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东湖示范区内开展直投业务。
7.支持典当机构创新业务。探索知识产权典当的可行性,为科技企业进行自主创新融通资金创造条件。
8.大力探索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成长的阶段性特点和风险等,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继续扩大东湖示范区保险覆盖面。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科技企业提供国内信用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等服务;积极探索保险与信贷的结合,鼓励保险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承保,开展科技企业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试点;发展科技再保险。进一步鼓励东湖示范区企业通过申报科技保险,化解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生产和贸易等各个环节的科技市场风险。针对不同科技企业及不同岗位的科技人员进行科学分类,优化保险方案。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发展科技人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及各类养老保险等险种,引导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科技人才各类人生保障。
(四)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方式
1.有序推进供应链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在东湖示范区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探索商业银行联合核心企业对核心企业供应链上的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模式,实现银行、核心企业和科技企业三方共赢。
2.创新银行与担保公司、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模式。探索在对科技企业发放担保贷款的基础上,由股权投资机构事先承诺,当借款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而无法偿还贷款时,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股权投资机构购买企业股权,为企业注入现金流;或者由股权投资机构直接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股权投资机构获取企业股权认购期权。
3.建立金融超市。加强银行、证券、保险、评估、抵押登记、公证等部门合作,实现向科技企业提供涵盖众多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的一体化经营方式,打造金融投资产品集中式融资服务平台。
4.开办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网。建设东湖示范区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网络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政策咨询、融资产品和服务宣传、融资申请受理、融资问题答疑等综合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加强对科技金融创新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邀请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相关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负责东湖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对科技金融创新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重大跨部门金融事务进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办公,负责制定政策措施、联系金融部门、推动科技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交流。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科技金融创新工作,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科技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环境
一是每年对金融机构支持科技企业融资情况进行测评、表彰和奖励;二是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支持东湖示范区处于创业期的科技企业发展;三是对金融机构在东湖示范区内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实行差别化监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四是对在东湖示范区内试行创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或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的,开辟市场准入“绿色通道”,鼓励汉口银行、武汉农村商业银行、长江证券、合众人寿、光大租赁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东湖示范区内科技企业加大金融创新服务力度。
(三)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为金融产业提供智力支持
在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武汉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武政〔2008〕42号)等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吸引国内外高层次金融人才。研究制订人才培养计划,采取与各金融机构配合、与金融监管部门及武汉高校联合组建金融人才培训中心等方式,对政府机关、金融机构、科技企业人员进行有计划的专业培训。选拔优秀人才到国外金融机构培训,培养国际型金融人才。
(四)加强风险控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加强风险管理,保证金融资产安全;加强对科技企业金融从业人员的道德、法律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形成“政府协调、监管部门监管、执法部门支撑、金融机构内控、从业人员自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金融安全体系,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防范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