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5日
武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卫)的总体部署,为强力推进创卫工作,全面实现创卫目标,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契机,将创卫工作与推进“城管革命”有机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减少疾病传播和健康危害因素,进一步改变城市环境面貌,全面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我市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我市2007年开展创卫工作的基础上,2013年全面启动创卫工作,通过2年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创建、高效能管理的创卫攻坚,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使我市卫生水平显著提高,市容环境不断优化,生态文明逐步显现,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城市实力进一步增强,城市品位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14年,把我市建设成为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空气更洁净、市容更优美、食品更安全,居民更有尊严、更加健康、更为幸福的国家卫生城市。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化工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履行创卫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组织领导好辖区创建活动;各部门支持各区履行创建主体和属地管理责任,统筹落实全市部门创卫职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所在区、街(乡、镇、场)、社区(村)的创建活动,服从调度指挥和统一管理,确保创卫工作有序推进。
(二)坚持“标本兼治、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城乡结合部卫生、交通秩序治理、小餐饮整治、病媒生物防制等重点、难点问题;着力做好试点示范工作,高标准打造创卫工作亮点,并以点带面,扎扎实实完成各项创建目标任务。
(三)坚持“为民创建、创建为民、成果共享”的原则。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作为创卫工作的目标,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市动员,全民动手,打一场创卫的人民战争,让市民共享创卫成果。
四、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版)》及《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创卫工作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如下:
(一)10个必备条件全部达标
1.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2.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园林局)
4.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5.鼠、蚊、蝇、蟑螂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办;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6.有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协办单位:市爱卫办)
7.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团市委,湖北机场集团、武汉铁路局、武汉地铁集团)
8.近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办;协办单位: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
9.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10.市民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文明办;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10方面66条考核内容全部完成
1.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真抓实干,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卫活动。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爱卫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爱卫办、市编办,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乡、镇、场)、社区(村)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各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办、市考评办;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协办单位:市爱卫办,市卫生计生委)
(6)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文明办,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健康教育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村)、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办、市编办、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爱卫办)
(3)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市爱卫办)
(4)街(乡、镇、场)、社区(村)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市爱卫办、市民政局)
(5)各行业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办;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6)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对创卫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爱卫办;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7)机场、车站、港口、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局、市园林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文明办;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湖北机场集团、武汉铁路局、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地铁集团)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爱卫办,长江日报报业集团)
3.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城管委,市财政局)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汉供电公司;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9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委,湖北机场集团、武汉铁路局)
(7)各类市场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持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要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管委)
(9)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园林局)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城管委)
4.环境保护
(1)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者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规定。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协办单位:武汉水务集团)
(4)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6)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
5.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2)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4)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市环保局)
(5)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6.食品安全
(1)政府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办、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办)
(3)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单位: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单位: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单位: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单位: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单位: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8)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协办单位: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9)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7.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3)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5)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7)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8)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8.病媒生物防制
各级爱卫会要加大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工作力度,协调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居(村)民委员会,按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发动群众切实做好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要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办;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9.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协办单位:市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设。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80%以上社区的环境得到了有效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无占道经营现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工商局)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健全,房屋设置、人员资质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
10.“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
(2)合理设置健康教育设施,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村民卫生知识知晓率≥70%。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市爱卫办)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达到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共厕所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水务局)
(4)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90%以上“城中村”环境得到有效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
(5)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无违规饲养畜禽。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办、市公安局;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6)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旅游局)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搭乱建等现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
(8)各区所辖街(乡、镇)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卫生街(乡、镇)或者建成不少于1个省爱卫会认定达到省级以上标准的卫生街(乡、镇)。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办)
(三)10大重点工作全部落实
1.营造全民共建共享的氛围。要以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创卫宣传,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创卫得到群众的认可、支持和积极参与。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交通运输委、湖北机场集团、武汉铁路局、武汉地铁集团)
2.“五小”行业治理。针对“五小”(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旅馆、小网吧)行业存在的规模小、设施简陋、卫生状况差等突出问题,通过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关停并转,使“五小”行业整体卫生水平明显好转。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协办单位:市工商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3.“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治理。对建成区以内的“城中村”实施综合改造,通过撤村建居、户籍改革、合理规划等一系列措施,完善基础卫生设施,提高村民生活质量。开展城乡结合部综合治理,增加绿地,强化清扫保洁,使城区入市口和城乡结合部环境明显改观,成为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窗口。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水务局)
4.建筑工地治理。对部分建筑工地暴露垃圾多、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渣土车辆沿路抛洒、职工食堂和卫生间不符合要求等问题进行整治,为建筑工人打造较好的工作和生产环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协办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委)
5.铁路公路沿线环境卫生治理。以建设“流动风景线”为目标,对市、区段铁路和进城段公路沿线进行综合治理,清理积存垃圾,撤除违章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并对沿线建筑物立面进行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武汉铁路局;协办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6.食品安全整治。开展预防性卫生监督,加强食品源头、生产加工领域、流通领域、消费领域的监管,开展中小饭店、小饮食店卫生集中整治,加强对夜市、集贸市场、食品饮食摊点的卫生管理,杜绝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食品安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食安办;协办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7.交通秩序治理。广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积极推进“畅通工程”,完善交通设施,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和管理,加快停车场建设、交通护栏改造,保持道路畅通。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办单位:市城管委)
8.集贸市场治理。按照超市化、密闭化的原则,对城区集贸市场进行全面整治,更新卫生基础设施,规范商户卫生行为。强化“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农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有条件的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商局;协办单位: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委)
9.背街小巷治理。按照路平、灯明、水通、安全、卫生的标准,完成背街小巷道路改造、路灯照明、绿化美化等利民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城管委)
10.二次供水管理。针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分散、卫生状况存在隐患等问题,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完善管理资料,促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检测程序规范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
五、实施步骤
(一)强力推进阶段(2013年4月—2013年11月)
1.调整组织机构。成立市创卫领导机构,组建工作专班,召开动员大会。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成立创卫专班并进行广泛动员。
2.宣传发动与培训。广泛深入宣传创卫的目标、意义和任务,使人人知晓、全民参与,在全市掀起新一轮创卫高潮。
3.整体推进。各区、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创卫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项创卫举措,着力做好试点示范工作,按照每区各建立一条街道、一个社区、一个农贸市场、一个建筑工地、一个公共场所示范点,高标准打造创卫工作亮点,并以点带面,扎扎实实完成创建任务。
4.重点突破。突出重点,整体推行,着力抓好“五小”行业、“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安全、交通秩序、农贸市场、铁路公路沿线、背街小巷、建筑工地、二次供水和病媒生物防制等10项重点整治工作,逐项破局,逐项达标。
5.督导检查。每月开展1次第三方评估和民意调查并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创卫工作进行排名,同时召开市创卫调度推进会。
(二)自查申报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3月)
1.组织自查。按照全国爱卫会评审模式,组织进行100%模拟评审。同时做好申报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和编制工作。
2.申报。按照申报程序和要求向省爱卫会进行申报。
3.专家指导。邀请国家、省爱卫专家和已创卫城市专家来我市进行现场指导调研,并按专家意见进行整改。
4.接受省爱卫会复核。按照省爱卫会意见进行整改,并配合省爱卫会做好向全国爱卫会推荐工作。
5.督导检查。每月开展1次第三方评估和民意调查并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创卫工作进行排名,同时召开市创卫调度推进会。
(三)接受评审阶段(2014年4月—2014年12月)
1.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形式多样、立体全面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形成浓厚的创卫氛围。
2.成立社区工作组。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抽调市、区各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志愿者驻守社区(村)开展工作,进一步完善、巩固创卫工作成效。
3.督导检查。每月开展1次第三方评估和民意调查并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创卫工作进行排名,同时召开市创卫调度推进会。
4.接受评审。全方位对接全国爱卫办组织的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等评审程序并做好相关工作。
5.阶段性总结。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创卫工作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
成立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全市创卫工作的组织统筹、综合协调、定期考评等日常事务,负责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项创建目标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卫生计生委,环保局、城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人和市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创卫工作专班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强力推动创卫工作高效运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创卫工作,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层层落实责任,实行绩效管理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职责、定进度,形成责任链。落实创卫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签订责任书,将创卫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和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强化“一把手”责任。各区实行区级领导包街(乡、镇、场)、街(乡、镇、场)领导包社区(村)的责任制;各部门实行领导干部分区包干负责制。严格按照职责任务分工的要求,对不认真履行创卫职责,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创卫任务未完成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定期开展考评,严格奖惩措施
建立检查评比和整改督办机制,由第三方采用对称、随机、暗访等方式,定期对创卫进展情况开展评估和民意调查,分区、街(乡、镇、场)进行排名并在媒体上公布;对定期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督办整改。设立创卫专项奖励资金,对每次考评第1、2、3名的区分别奖励30、20、10万元;倒数第1、2、3名的区相应处罚30、20、10万元;对每次考评第1—10名的街(乡、镇、场)奖励2万元,第11—20名的街(乡、镇、场)奖励1万元;对连续2次考评倒数1—10名的街(乡、镇、场)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全市调度会上检讨发言;对连续3次考评倒数1—10名的街(乡、镇、场),建议相关区进行问责,免去其主要行政负责人职务。
(四)突出重点整治,狠抓薄弱环节
创卫任务重、内容多、起点高、涉及面广,各区、各部门和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分轻重缓急,制定分阶段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确保逐条逐项达标。同时,要集中力量打攻坚战,突出10大重点工作,切实抓好“五小”行业、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老旧居民小区、河道整治、环境保护等创卫达标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集中治理和专项整治,全面促进创卫工作,提高整体创卫水平。
(五)实施协同作战,强化社会监督
建立和完善创卫协作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合力攻坚。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监督制度,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深入基层对创卫工作进行视察,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建立媒体监督制度,及时反映和公开曝光创卫工作中发生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和不作为现象,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治理。
正文:
GG201333.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