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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创建国家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创建国家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武汉市创建国家和湖北省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和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的总体部署,为强力推进创模工作,全面实现创建目标,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平台,以推进生态文明和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为动力,大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江城”、“幸福武汉”。
  二、工作目标
  到2014年达到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经过持续改进,力争2016年总体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要求,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同类城市前列。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从我市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突出建设“滨江滨湖生态宜居之城”的目标,制定创模规划目标和具体措施。
  (二)重点突破,持续改进。将创模工作与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紧密结合,与“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强化空气质量和水环境改善措施,巩固提升已达标指标,建立持续改进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兼顾,共同参与。统筹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广泛开展创模宣传及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绿色生活,形成政府牵头、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模式,达到“全民共创、全民共享”的目标。
  四、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环境保护,大决心创新体制机制、大投入开展环境建设、大手笔整治环境问题,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抓好水、大气、重金属、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生活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事件,制订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武汉警备区)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前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园林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指标
  1.近三年每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元;近三年每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2.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办单位: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3.单位GDP用水量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逐年下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5.城区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平均浓度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且主要污染物日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占全年总天数的85%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园林局)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7.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园林局)
  8.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城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9.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城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各区人民政府) 
  1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责任单位:市园林局;协办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11.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95%。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12.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13.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14.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
  1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16.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17.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公安局)
  18.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点环保项目落实率≥80%。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创模有关成员单位)
  19.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工商局)
  20.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市编办、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1.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0%。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文明办、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创模有关成员单位)
  22.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3.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管理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
  24.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持续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协办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三)重点工作
  1.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
  (1)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加强青山工业区、武汉化工区、阳逻开发区等区域的大气污染控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联防联控;积极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加快阳逻电厂、青山热电厂、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中石化武汉分公司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国控、省控等重点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加大电力、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对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指标排放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3)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国家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提高油品质量,推进车用燃料低硫化,增加优质车用燃油市场供应;严格查处冒黑烟车辆,强化和落实一环线“黄标车”限行措施,适时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鼓励“黄标车”提前以旧换新,推进低速载货车淘汰,完成现有“黄标”公交车辆的淘汰更新;推行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加快城市快速放射路的建设,完善城市路网规划,减轻主城区道路交通污染负荷;推进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倡导绿色出行,扩大自行车专用道范围和自行车免费租赁规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
  (4)扬尘污染控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范道路清洗作业,科学安排道路清洗时间和方式;加强施工场地扬尘污染控制,督促工地建设围挡,洒水降尘;联合执法,实现渣土管理规范化、常态化;实施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规范砂石料运输管理,开展沙场码头集中治理,遏制砂石料漏撒污染;加强道路绿化,对裸露花坛、行道树的树穴予以软覆盖,实施绿化降尘;加强土地储备用地和社会闲置土地的扬尘污染管理。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5)餐饮油烟污染整治。制定饮食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推进餐饮油烟治理达标街创建,综合整治餐饮油烟扰民点;严格审批餐饮项目,新建小区要规划建设独立的商业饮食服务区,居民楼内或者楼下禁止新建餐饮店,加强油烟净化设施达标验收;中心城区全面取缔炭烧烤,规范早点摊群,取缔小散乱的摊点排档。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6)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调查,摸清污染现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污染专项整治,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加装油气回收装置,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必须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装置;鼓励汽车、机电、家具、喷涂等行业以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推进石油化工、制药、涂装和印刷等重点行业废气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
  (1)科学划定水体保护范围和目标。依据《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中心城区湖泊保护“三线一路”规划》,完成现有河流及湖泊水体的生态保护范围划定,并勘界立标;结合水体功能及水质现状,完成水环境功能区划修订,科学界定各水体水环境功能及保护目标;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测距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实施饮用水源地环境隐患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
  (2)河流、湖泊综合整治工程。对水质为劣Ⅴ类的南湖、墨水湖、龙阳湖等重点湖泊,开展综合整治,改善湖泊水环境;对黄孝河、巡司河、府环河、滠水河、马影河等河流港渠开展综合治理。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投公司)
  (3)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和保护。对涉湖的废水污染严重企业实施关停、整改或者搬迁;清拆河流沿岸及湖泊周边无污染收集处理设施的种植养殖,中心城区湖泊全面实施退养;以水域保护区为基准,引入水生生态植被,重建河岸及湖岸的生态坡岸;推进实施“大东湖”生态水网、汉阳“六湖连通”、金银湖水网、沌口“二十湖连通”水生态修复工程,构建生态水网。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园林局、市城投公司)
  (4)加强优质湖泊(水库)的保护。落实生态保护优先政策,制订全市优质湖泊(水库)的生态保护规划;加强沉湖、涨渡湖生态湿地保护,加强梁子湖、木兰湖、道观河等湖岸植被保护,禁止网箱养殖,控制生态旅游开发强度。
  (责任单位: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
  3.推进污水处理系统建设
  (1)主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实施主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工程,形成完整的污水收集骨干管网体系;完成黄浦路、龙王嘴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新(改、扩)建三金潭、汉西、黄金口、北湖等污水处理厂;推进墨水湖、龙阳湖地区,南湖周边,后湖地区及青山地区等重点区域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中心城区湖泊周围的主干管和配套支线收集管道建设,加快推进旧城区现有合流制污水收集系统改造。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城投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2)新城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以纸坊、金口、武湖、阳逻、常福、前川、盘龙城等新城为重点,加快污水处理厂的新(改、扩)建,解决新城区污水收集处理问题;新建污水管网实行雨污分流。
  (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
  (3)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设施,降低污泥含水率;新建武昌北、汉口和南太子湖污泥处理厂,建设江南、江北两个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基地,实现对污泥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投公司、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4.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设
  (1)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完成“五焚烧、两填埋、一综合”建设,加快青山星火村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将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提高到1万吨/日;推进汉口、武昌、汉阳等区域的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厂建设。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2)完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建设。优化主城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力争建成江汉、硚口、洪山等地的3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启动江岸后湖、汉阳新区、武昌徐杨地区等3座大型垃圾转运站建设;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收运体系;继续推进新城区“村湾收集、乡镇转运、市区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
  (3)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建立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配套的垃圾收运和回收利用系统;制订《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按照要求改造或者增设垃圾分类回收设施;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的激励政策和税费政策,减少垃圾源头产生量。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
  (4)强化垃圾渗滤液处理。完成陈家冲、长山口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汉口北、长山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水处理站及配套管道升级改造,实现垃圾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加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水处理站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5)推进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实施金口、岱山、紫霞观等垃圾填埋场的封场生态修复工程,对青山区北洋桥、新洲区章兴、黄陂区火庙、蔡甸区张湾、汉南区柜子湖、江夏区宁港等简易填埋场实施治理改造。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
  5.强化机动车环保检测
  (1)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调研起草《武汉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执法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促进环保检验线社会化建设。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社会化站点建设,全面提升环保检验能力;落实环保检验机构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规定;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线运营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障环保检验线正常运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
  6.改善市容环境卫生
  (1)强化市容市貌整治。继续深化“城管革命”,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强化城乡结合部、老旧社区、背街小巷、集贸市场环境脏乱整治;开展违法占道整治,停止审批新的占道亭棚;引导夜市排档、烧烤摊点等占道经营者退路入室,规范管理便民利民市场;整治广告招牌,拆除违规、超期、低档以及设置不规范的户外广告,全面清除楼体墙面小广告;开展全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门面招牌整治,实现一店一牌、规范协调。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工商局)
  (2)强化沿街立面整治,拆除楼顶违法建设;禁止沿街违规开设门店,加强沿街门店违法扩、改建的监管;严禁建筑物内底层地面非法下挖,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强化房屋安全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工商局)
  (3)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农村环保“四个两”示范工程为主线,推进农村连片综合整治,重点解决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逐步推进乡镇(街道)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
(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局)
  7.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1)加强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落实机构人员编制。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环境监察、监测、宣传、信息、应急等标准化建设标准,设置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和设施设备,满足考核要求;按照环保能力建设规划,保障环保能力建设资金投入,逐步更新环境监察、监测、宣传、信息、应急等机构设施设备。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市编办、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环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环保相关专业优秀人才。强化全员培训,严格落实岗位培训、岗位轮训、挂职锻炼等培训制度。加强典型引导,组织群众性岗位练兵,开展岗位“技术能手”、“技术标兵”评选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3)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市、区环境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演练,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增强科学应对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
   8.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
  (1)强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时对环保工作进行动态宣传报道,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环保工作的认知率;编印环保宣传手册、宣传卡,进一步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的宣传和贯彻力度,抓好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件的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创模各成员单位)
  (2)广泛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充分利用“6·5”世界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环保世纪行等载体,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环境友好企业等形式多样的创建活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3)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对重大环境政策的制定、重要环境问题的决策、重大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费征收核定实行公示制度;依法公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环境状况等信息,保障群众环境知情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办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长江日报报业集团、各区人民政府)
  (4)健全环境信访制度。加强环境信访队伍建设,完善投诉接诉、办理、回访机制,着力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提升公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率。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3年2月—2013年4月)
  1.编制规划。编制《武汉市创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并同步开展《武汉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的修订工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提请省环委会对《武汉市创建湖北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进行评审。
  2.制订方案。制订创模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对创模目标进行逐条细化,按照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 
  3.组织动员。成立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召开全市创模动员大会,进行总体部署,市人民政府与各有关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模工作,形成良好的创模氛围。
  4.落实责任。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制订本部门和单位的创模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创模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
  (二)实施阶段(2013年5月—2014年12月)
  1.整体推进。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推进创模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重点突破。根据我市创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切实抓好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水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建设、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以及提高公众环保满意率等重点工作,克难攻坚,逐项达标。
  3.中期评估。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创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工作。对创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向省环委会办公室提出中期调研评估申请。
  (三)省级验收阶段(2015年1月—2015年3月)
  1.组织自查。对照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评分细则,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自查。对尚未达标的指标制定改进措施,集中力量进行整改。邀请国家、省创模专家来我市进行现场指导,根据专家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申报评审。做好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和编制工作,按程序向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
  3.接受评审。全方位接受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的暗访、技术评估、综合评审、社会公示等考核验收。
  (四)国家评审阶段(2015年4月—2016年12月)
  1.建档自查。在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基础上,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
  2.专项突破。巩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整改工作,对未达标的指标进行专项整改。
  3.国家评审。做好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和编制工作,按程序通过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交验收申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挂帅的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专班。办公室承担全市创模工作的组织统筹、综合协调、定期考评等日常事务,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项创建目标任务。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和市城管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和市水务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和工作专班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强力推动创模工作高效运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二)落实目标责任,实施考核奖惩。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实行绩效管理,做到定领导、定任务、定职责、定进度,形成责任链。将创模考核目标纳入各区、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强化“一把手”责任。市创模工作领导小组对创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创模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鼓励,对工作推进不力未按期完成创模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三)强化社会监督,拓展公众参与。加大创模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各类媒体开设创模专题、专栏,定期发布创模信息,提高创模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积极营造社会氛围。及时公开曝光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生活质量的环境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进行有效整治。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环境友好企业创建和环保高校行活动,强化中小学生环境知识基础教育。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社会投资。强化创模目标任务、重大项目的资金投入,将创模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主体的多元投融资体系,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环保事业。加快环境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场化进程,通过特许经营、企业上市等渠道,加大环保基础设施投融资力度,实现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市场化、运营商业化。
  (五)完善法规政策,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地方环保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研究起草《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武汉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制定湖泊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与生态补偿政策。开展武汉地区大气污染物来源、分布规律、防控策略研究,推广水环境生态治理修复、污染防治先进适用等技术,为创模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正文:GG20133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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