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和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提高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确立了新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创新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依法治理城市秩序和城市环境,建设“美丽江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实施《条例》为契机,通过知识竞赛、文艺节目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要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宣传《条例》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自觉遵守、正确执行;要借助新闻媒体,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认真解读,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增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合力。
二、创新城市综合管理体制。按照建设全国重要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要求,构建职能有机统一、运转高效的大城管体制。整合扩展职能,理顺部门关系,科学设置机构,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整体功能,形成职能相对综合、指挥有力、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格局。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主要承担全市城市综合管理规划、组织、协调、指挥、监督、考核职责,负责市容环境、城市道路桥梁、景观灯光、燃气热力、户外广告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扁平化管理、大处室制原则,科学设置决策指挥、综合协调及监督考核等内部机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费随事走”的原则适当充实人员编制,保障城市管理及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深化市城管委所属事业单位改革,保留必要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同时将适合由区级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下放到相关区管理。各区要按照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要求,相应改革调整区级城市管理体制。
三、进一步突出区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湖泊保护等管理事项审批权、执法权等事权及相应财权下放到区,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强化各区对市直垂直管理部门的领导,各区承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相关职责的公安、国土规划等垂直管理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制,其工作应当同时服从所在区的调度指挥,其党政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求所在区的意见。区人民政府对上述垂直管理部门履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职责情况实施年度考核;上述垂直管理部门区派驻街道(乡、镇)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区人民政府作为各自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充实区派驻街道(乡、镇)机构的人员,明确街道(乡、镇)在城市综合管理经费上的投入基数,将街道(乡、镇)辖区城市综合管理事项纳入考核内容,制定城市综合管理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四、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运行机制。市、区城管委要切实担负起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指挥、协调、监督职责;市、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要服从市、区城管委的指挥、协调、监督。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间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协作、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城市综合管理专题会议,指导督促各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区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建立巡查、发现、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核实、移交、处理、回复等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限,实现城市综合管理长效化;创新城市综合管理运行服务机制,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作业管理的市场化运作。
五、制定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实际工作,对我市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市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各自行业管理要求,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行业规范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及协助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业务技能、作风纪律等学习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执法水平,按照“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和城市综合管理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结合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任务需要,调整充实执法人员,落实市、区、街三级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待遇政策,推进各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队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进程,保证其人员稳定。
七、切实加强城市综合管理保障。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市、区财政要足额保障城市综合管理经费,并确保经费增幅高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实际增幅;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违法建设查控、广告招牌整治、景观灯光运行、排水疏捞作业、园林绿化养护、老旧社区物业管理、执法管理保障等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市、区公安机关要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门力量,及时处置阻碍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的案件,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提供安全保障。
八、完善考评和追责机制。市、区城管委应当完善城市综合管理考评制度,按照考评标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考核,公布考评结果,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考评结果对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进行奖励或者处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岗位责任制,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机构和工作岗位,确定具体的管理和执法责任;市、区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城市综合管理考评结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依据考评办法严格追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5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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