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选取继续服役的;年龄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时间安排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接收时间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到2013年1月底以前结束。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以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执行。凡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3年10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本市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三、安置办法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对退役时不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或者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律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本人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伍地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本人不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移交,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区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市属各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由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三)选择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且符合改革前城镇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退役时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选择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且符合改革前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其中,父母或者配偶所在系统、行业或者单位有一定接收安置能力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者配偶所在的系统、行业或者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者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
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者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在区的发放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努力营造“各项政策家喻户晓、全社会关心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积极投身当地经济社会建设。
(二)扎实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扩大“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者中介服务机构承办培训具体事务,确保有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努力促进退役士兵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三)认真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拟订计划,可采取文化考试、实绩考核、双向选择等方法,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的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平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尽快安排其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确保其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凡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没有完成安置任务或者安置遗留问题突出的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项专项经费,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热情为退役士兵服务,耐心细致地做好其思想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日
正文:
GG201356.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