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3—2017年)》(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规划》组织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好《规划》,是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的需要。对此,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规划》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同时,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划》的规定,认真研究制订本区、本部门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明确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确保《规划》得以全面正确地实施。
二、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职责,认真研究落实工作目标,细化具体工作指标,明确推进措施以及时间节点,加强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配合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规划》的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0日
武汉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
(2013—2017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通知》(鄂发〔2009〕16号)、《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鄂发〔2010〕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法律法规执行为着力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全面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加快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逐步得到解决,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平等享受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联合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行政审批职能和机构归并改革。严格实行行政审批“准入制”,严格设定标准和程序,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评价,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和常态化管理。(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法制办、市信息产业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2.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行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主体、依据、申报材料、收费标准、办事流程、期限等,推行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公开透明运行,并建立长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3.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制定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范围,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切实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创新,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克服隐形的准入障碍,构建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编办、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4.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构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扶持和分类指导力度,建立直接登记和备案登记相结合的新型登记模式,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机构,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园建设,逐步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扶持体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5.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构,积极稳妥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管办分离、管养分开、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大胆探索,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6.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制定出台我市进一步加快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意见,着力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7.加强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将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强化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政务公开、行政投诉等职能,健全完善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席代表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市编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8.大力推进政务公开。重点推进行政审批、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价格和收费等9个方面的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深化主动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公开政府信息。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研究,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依法予以答复。积极探索行政会议公开。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内容。规范网上申请公开工作,逐步扩大网上查询、交费、办证、年检、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信息产业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二)加强法制教育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1.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将是否掌握宪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对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任职前的考察内容,并将考察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之一。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实行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人员考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完善公务员学法制度。将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全市普法规划及公务员培训规划,将依法行政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重要学习内容。健全领导干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等学法制度,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四类”培训中,法律知识的学习为必设课程。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3.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每年底,各区、各部门拟订下一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计划。各行政执法部门采取集中或者分片集中培训等形式,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知识和执法实务操作知识,同时将行政执法人员受训、考核结果与任免、使用结合起来,纳入行政执法考评范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三)突出重点,改进方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突出政府立法重点。重点抓好促进“两型社会”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新城区发展、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保护资源环境、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立法项目要突出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切实解决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力量抓紧完成法律、法规尚未规定,行政管理中又亟需规范,社会实践证明已较为成熟的立法项目。(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改进制度建设方式。在立法工作中建立与政协协商制度,听取政协机关(代表)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向社会公开征集政府立法议题制度,把政府的立法项目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拓展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途径,建立健全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规章专家解读等制度。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推进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探索政府规章与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同步研究起草、同时公布实施制度。(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确保内容和程序合法。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继续推进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卷宗制度,实行一件一卷,加强管理。(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4.健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制度。通过及时和定期清理的方式,对不符合统一市场经济规则,不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相互之间不协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鄂政发〔2013〕27号),对我市制定的行政决策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在此基础上,各区和各部门要制定本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科学合理界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厘清自身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明确决策权限,细化决策流程,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完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机制,扩大公众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的参与度。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明确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范围,建立科学公正的听证代表遴选制度,提高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听证前全面准确真实公开听证事项的信息,对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要说明理由并予以公开和反馈。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3.建立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细化包含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安全、制度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规则和标准,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采用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4.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及时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反映及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情况和经济、社会效果,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及时对决策进行调整、修正、完善或者停止执行。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或者决策内容违法、程序违法以及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推进综合执法和执法重心下移。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结合城市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扩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权、地域范围。积极探索开发区相对集中有关行政执法权工作。在农业、交通等领域开展综合执法改革,在开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济发达街成立综合执法机构,探索开展综合执法。(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动态完善机制和有效应用机制。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力度,建立健全行政强制法配套制度,规范行政强制执法文书,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丰富案卷评查的形式和方法,提高评查结果使用效能。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发现、分析和解决行政执法中的问题。探索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制订和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防止出现执法偏差。(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3.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申请回避权、监督权和救济权。(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4.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落实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核和法律考试,审核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充实乡镇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力量并规范管理。规范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严禁持无效证件执法。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接受社会公开查询与监督。(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5.落实行政执法财政保障制度。将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罚缴分离制度,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研究确定罚款代收机构,实行罚缴分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一律由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赔偿费用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补偿。建立行政追偿制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
(六)健全监督体系,严格责任追究
1.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专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以及政协的有关调研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送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机构,完善政务专线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进一步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搭建沟通平台,及时听取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文件、网络、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3.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定监督配套制度,完善监督程序,探索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能,切实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牵头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4.完善专门监督机制。审计、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审计部门要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提高行政效能,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5.健全行政问责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行政责任种类、情形及追究方式、程序,实现行政问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牵头单位:市监察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七)加强衔接和协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由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复议告知、转送、听证、调解、送达等行政复议文书的制作,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质量。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工作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办理。(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编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3.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权,深化市、区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引入专家学者及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审理,努力排除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各种不利因素,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4.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该《规定》要求,依法积极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规定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牵头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5.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健全信访案件办理、复查、复核制度,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推动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相衔接,依法分流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牵头单位:市信访局;配合单位:市法制办,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他各部门)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任务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部门主任(局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善于发挥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坚持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进一步加强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法制机构的规格和编制,使其与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加大对法律人才的引进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本规划的具体规定,按照工作思路清晰、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推进措施有力、完成时限合理的要求,认真研究制订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有目标有计划分步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务求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正文:
GG20145.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