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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3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3〕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年龄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提前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时间安排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接收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到2014年1月底以前接收结束(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可适当提前或者推迟接收)。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以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执行。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4年10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本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三、安置办法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移交。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随年度退役未列入计划移交义务兵中荣获平时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区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市属各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由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对退役时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以及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本人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伍地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本人不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选择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且符合改革前城镇安置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对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退役时未在部队自主就业,本人自愿且符合改革前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其中,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或者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应当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原则,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者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者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者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在区的发放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2013年是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施行后征集的士兵大批退出现役的第一年,也是《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发布实施的第一年。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新的安置政策顺利实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安置政策,帮助退役士兵及其家长全面理解、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解答政策疑惑,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服从政府安置,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勇于开拓,自主创业。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扩大“订单式”教育培训范围,组织跨区异地教育培训,鼓励各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5%以上。要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各区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在2014年10月底以前足额发放到位。

(三)依法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拟订计划,可采取文化考试、实绩考核、双向选择等方法,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坚决纠正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应当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确保其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安置资格。对接收安置单位违反安置法规政策,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凡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没有完成安置任务或者安置遗留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和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通过财政预算列支各项专项经费,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真情关爱退役士兵,热情为退役士兵服务,确保改革前后安置工作平稳过渡,确保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正文:GG201411.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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