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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近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6日


武汉市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

建设近期工作要点


为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的战略部署,落实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武汉共识》和《长沙宣言》有关议定事项,进一步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发展,发挥其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打造中国经济新的核心增长极,特提出我市近期工作要点如下。

一、开展专项研究

(一)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总体规划研究。积极参与国家组织开展的《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写工作,争取将我市更多政策诉求纳入该规划,并配合国家、省做好规划各项衔接落实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开展规划领域专项研究。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空间协调发展研究》课题研究,为武汉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空间协调对接提供支撑,并积极探索长江中游城市群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独特路径,助推长江中游城市群对接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协助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社科院等)

(三)开展交通基础设施专项研究。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环形高速铁路网研究,推进构建2小时交通圈;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岸线资源开发保护研究,提高岸线资源集约利用率;建设武汉航运交易所,构筑航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长江中游航运公共信息共享保障平台,推进城市群航运信息共建共享;积极配合开展“645”长江深水航道整治工程研究工作,为争取国家相关部委支持提供依据;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陆地港布局研究,促进港口、口岸和保税功能的延伸。(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武汉新港管委会;协助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四)开展金融合作领域研究。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金融融合发展研究,加强区域统一的资源要素市场体系研究,努力将武汉建设成为长江中游和我国中部地区金融中心,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五)开展能源合作领域研究。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城市协调合作,共同开展城市供暖、供冷(“冬暖夏凉”工程)相关方面的地方法规、发展规划、支持性政策等研究;根据国家有关能源储备规划和政策,依据自身地理位置和资源特点,加强能源消费预警监测,合作建立能源储备互助联动机制,实现流域内各城市能源资源协调保障。(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二、开展重点领域合作

(一)开展宣传领域合作。邀请长江中游城市群其他城市参加在我市举办的第二届“美丽中国梦—中国(武汉)微电影大赛”,以及第一届中国电影产业博览交易会;组织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媒体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联合采访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助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长江日报报业集团、武汉广播电视台)

(二)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合作。开展“十三五”时期区域产业布局合作研究,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城市错位发展,减少同质竞争;建设“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工业合作”专题网站;组织长江中游城市群工业企业互访和投资考察。(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协助单位:市信息产业办)

(三)开展教育领域合作。举办“普通高中优质多样化发展论坛”,邀请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学校参加;承办长江中游城市群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建设研讨会,深化职业院校交流合作;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教育合作网络交流平台建设;牵头组织中小学高效课堂研究,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其他城市分享科研成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开展科技创新领域合作。建立完善科技奖励、科技计划项目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异地专家评审机制;继续组团参加武汉的光博会、长沙的科交会等,进一步推进四省会城市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等的合理流动;鼓励建立跨区域技术创新联盟,组建1—2个跨区域的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四省会城市“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前期研究合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开展城乡规划领域合作。进一步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在城乡规划基础资料信息、城市规划成果、规划政策及标准规范等方面的交流与共享,推进规划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合作交往等。(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

(六)开展环保领域合作。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环保联防联控体系研究;发起召开四省会城市环保部门座谈会,就深化合作与具体事项达成共识;支持长江中游城市群行业协会开展排污在线监测、水生态修复、PM2.5防治等产业与科技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开展交通领域合作。组织召开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交通运输合作联席会议;围绕设立长江中游综合交通试验区的要求,做好四省会城市铁路、公路、水路、民航规划的对接;邀请长江中游城市群其他城市参与“汉新欧”铁路货运班列项目合作;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物流业合作交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

(八)开展商务领域合作。引导武汉大型商业企业向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城市延伸,新增各类商业网点10家以上;促进武汉超市、农产品加工企业在长江中游城市群范围内开展3—5次对接活动;联合城市群其他城市共同举办或者支持各自举办各类会展活动,做大做强现有会展平台,筹划设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国家级专业会展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开展文化领域合作。建立完善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公共图书馆馆际互借机制;建立健全四省会城市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交流合作机制;邀请城市群城市来汉参加“全国文物艺术品交流会”和中国期刊交易博览会;做大做强中三角演艺联盟,组织市直文艺院团精品剧目赴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巡演。(责任单位: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

(十)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合作。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互动、互访和医疗卫生服务信息沟通,推进四省会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共享;启动长江中游城市群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重大区域性疾病的联防联控机制建设项目;建立四省会城市血液资源调配机制;开展四省会城市紧急医疗救援和“空中急救”合作;开展四省会城市卫生学术交流,提升区域专业学术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十一)开展旅游领域合作。编制《长江中游城市群旅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无障碍旅游研究,推进《城市旅游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在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的适用;加强区域旅游营销,借助“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旅游发展合作组织”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旅游企业联盟”等平台共同开展区域主题营销活动。(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十二)开展城乡建设合作。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城市之间在建设交易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与信息交流;加强长江中游城市群各城市在建筑产业化领域的交流,共同研究推进长江中游区域建筑产业化发展;探索建立四省会城市城建专家库资源的共享机制;加强与其他省会城市在建筑节能经验、小城镇建设经验、建设科技成果等方面的交流与共享。(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

(十三)开展农业领域合作。共同开展农业和农业科技领域方面的合作研究,重点开展以蔬菜新品种为代表的菜篮子产品的研究和水生蔬菜产业在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布局及优化;共同探索、交流农村土地流转(综合产权交易)有关工作,提高农业科技和农业产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科院)

(十四)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合作。结合“十三五”规划研究开展长江中游城市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一体化建设研究;开展长江中游人才流动机制研究,促进城市群人才合理自由流动;推进城市群退休人员异地年审、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工伤异地认定等工作;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开展金融合作。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金融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的区域金融合作机制;支持区域内金融要素市场共同建设、相互开放,增强区域要素市场辐射能力;支持法人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并开展交流合作;推动开展金融信息共享、金融监管合作和金融债权司法保护。(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的各项工作由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完善部门(区)工作机构。市直各相关部门明确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发展工作分管领导、责任处室、责任人,确保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要主动作为,建立完善工作机构,积极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其他城市有关区建立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长江中游城市群四省会城市年度会商会制度;建立重点合作事项政府秘书长协调推进制度;建立四省会城市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联络员制度;在市级层面,建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四)建立健全民间交流机制。引导和鼓励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志愿者组织跨区域互动、联合、交流,促进长江中游城市群民间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社科院等)

(五)建立咨询和监督评估制度。推动建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战略研究咨询小组,吸纳知名专家参与研究,为推动合作提供智力支撑和决策依据;研究筹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战略研究院。(责任单位:市社科院)

(六)建立合作发展法制化保障机制。推进立法交流合作,清理阻碍区域一体化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合作发展规范化、法制化、长效化,争取将行之有效的合作协议、合作框架、经验做法等相关内容纳入省、市规范性文件予以巩固;会同长江中游城市群其他省会城市研究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规则,促进城市群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协助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

(七)建立信息共享及情况通报制度。在工业、农业、教育、科技、规划、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旅游、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宣传、城建、金融、工商、法制等多个领域加强信息交流,共建共享信息平台;推进建立对口部门、区(功能区)合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工作要点抓紧制订本区、本部门和单位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实施步骤、完成时间、责任处室和责任人,于2014年9月底之前报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备案。

(二)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本区、本部门和单位研究合作工作的推进情况按季度书面报送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汇总,市长江中游城市群合作与发展办公室将定期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正文:GG201454.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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