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8日
武汉市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
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肃执纪问责,推进廉洁、高效、法治政府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本市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
人民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指挥部、筹委会、联席会议等议事协调机构,视同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监察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中的监察对象,是指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免的其他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提供政务服务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下列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问题线索,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一)已给予行政处罚,需要问责或者追究纪律责任的;
(二)不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欺上瞒下、阳奉阴违或者为部门和个人利益搞变通、打折扣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摊派,向行政相对人指定有偿服务等不当或者违法履职的;
(四)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事项,有责不究、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等不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五)对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确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及重要活动等重要工作的部署和安排(包括议事协调机构的议定事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贻误工作的;
(六)对人民政府确定的牵头和责任部门(单位)以及部门(单位)之间依法依规提请支持、配合等履责要求的有关事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不落实的;
(七)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歧视和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办事拖拉、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为官不为”、“庸懒散拖”问题的;
(八)故意拖延、损毁、转移或者拒绝提供与执法检查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等不配合甚至干扰、阻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九)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
(十)不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等违反财经纪律的;
(十一)在政府执法案卷检查、财政专项检查、审计、评审等专项活动以及行政复议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其他的问题线索,实行双月移送制度,于每双月底前移送;突发的、重要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
第五条 向监察机关移送的问题线索,要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线索移送表》(见附件);
(二)案件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四)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及法律依据;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监察机关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不足时,可要求移送的国家行政机关补齐有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接受移送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初步审查,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移送问题线索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问题线索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条 监察机关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国家行政机关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送或者隐瞒问题线索不移送的,监察机关视情节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问题线索移送表(见正文)
正文:
GG201483.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