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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和保障水平,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

(一)强化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职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订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划,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有关工作;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承担日常具体工作。

(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对全市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区长(管委会主任,下同)是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1.进一步落实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纳入绩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社会网格化管理。要健全完善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效能。要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要求,建立健全快速联动监管执法机制。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统筹有关部门予以迅速处置,确保不发生地区性、系统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2.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基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街道(乡镇)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区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督促落实;建立健全辖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组织协调辖区有关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突发事件的先行处置、紧急救援和上报工作。社区(村)要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作用,协助街道(乡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摸排报告、宣传教育、联勤联动等相关工作,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明确并落实各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管理,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食品摊贩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教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园所食堂的建设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评审和环保验收;民族宗教部门要严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资格准入,配合做好清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侦查队伍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财政、商务、城乡建设、林业、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企业对食品药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对食品药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药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推进重点工作,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一)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力争2015年成为“湖北省食品安全城市”,2016年成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部署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牵头制订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创建试点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分工合作,抓住食品安全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和新举措,提高监管效能;要全面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中介等力量和资源,全方位、多层次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活动。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的最终衡量标尺,按照食品安全城市考核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考核达标的区,市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支持其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项目建设。

(二)突出重点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大力推进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在全市大型超市生鲜食品二维码追溯系统建设试点基础上,采取以企业为主和财政适当支持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扩大生鲜食品二维码追溯系统实施范围,逐步向全市外资、合资商超和生产企业推广,并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与生鲜食品二维码追溯系统的信息互通和共享。通过政策支持和“以奖代补”等激励手段,着力推进我市白酒、牛奶等生产企业电子追溯和信息记录系统建设工作。推进学校食堂、中央厨房等重点餐饮单位扩大“电子台帐”应用范围。

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有标准化生产记录、有产品自检或者委托检测(检疫)合格证、有包装、有标志为门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制度;依法依规设立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对被污染的农产品产地进行综合治理;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在全市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建立检测工作站,加大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快检筛查力度;督促大型批发市场开办方建设食用农产品检测室,严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

实施餐饮服务企业“明厨亮灶”工程。通过电子监控或者亮化透明设施,运用视频传输等技术,将餐饮单位厨房食品重点加工制作过程直接展示在消费者面前,接受社会各方监督。在中心城区选取条件成熟的餐饮单位进行试点后逐步进行推广。

建立完善小餐饮和食品小作坊安全长效机制。将餐饮服务网点建设纳入规划,督促有关单位在新建和改造项目中预留餐饮服务布局空间和条件,并能满足周边市民餐饮消费需求;在学校、集贸市场、老旧社区周边以及城乡结合部等餐饮需求旺盛区域,规划和规范设立餐饮集中服务区。探索推进食品小作坊工业园区建设,引导生产类型相同的食品小作坊集体投入、联合经营。鼓励小作坊、小餐饮成立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三)全面提升药品全环节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加快推进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和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实施工作;鼓励运用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和药品零售连锁公司平台和资源,实施执业药师远程服务,指导消费者安全用药;支持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业竞争力;科学制定药品流通行业整体规划和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连锁经营、管理规范的药品经营企业发展壮大,实现优胜劣汰。

(四)保持高压态势严惩违法犯罪行为。要将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打击重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案件查办、信息通报、技术支持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的配合,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进一步探索完善提前介入涉嫌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评估与应对,依法查处将房屋出租给违法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房屋出租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重处。

(五)坚持共建共治共责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坚持企业自查自纠、监管部门重点排查和社会监督举报相结合,完善问题发现机制。贯彻实施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发挥社会专业组织作用,开展食品药品抽检和第三方评价等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工作,不断提升公众科学素养,引导消费者理性认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科普教育内容;将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讲座纳入干部中长期培训班课程;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公益免费宣传制度化、常态化。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强化热点问题舆论引导,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等主题教育活动。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研究建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税收、用地审批等挂钩,充分发挥社会其他领域对食品药品安全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强化工作保障,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一)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17号)要求,充分考虑食品药品监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特殊重要性,保持食品药品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平稳运行、整体提升”的工作格局。实行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的区,要确保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在监管资源整合中得到强化,可加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牌子,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经费投入。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和行政管理经费,并将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稽查打假、专项整治、风险监测、新闻和科普宣传、重大活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等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要满足监管工作需要,并建立食品药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到“十二五”末,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费不低于5份/千人的检测样本量(不含快速检测,下同),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费不低于1份/千人的检测样本量。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为建立食用农产品大型批发市场检测工作站、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培训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三)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队伍和能力建设。积极通过招考、遴选等方式,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吸纳更多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可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工作需要配备协管员,并重点保障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督所的人员配备。各街道(乡镇)要在社区(村)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落实信息员经费,开展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宣传引导等工作。

要建立系统、科学的教育培训体系,完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能。支持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和武汉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所建设发展,巩固其全国领先地位,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监管技术支撑。

(四)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尤其是街道(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力度,对执法装备、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装备,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18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04号)等有关文 件要求进行配备。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2日


正文:GG20155.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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