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4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3号)、《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龄满55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提前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接收时间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接收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开始,到2015年1月底以前接收结束(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可适当提前或者推迟接收)。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以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安置办法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对退役时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以及虽符合安排工作条件,但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或者退役后放弃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扶持其自主就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本人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伍地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本人不要求入学或者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免费教育培训、就业优惠政策等待遇,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实行计划移交,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档案由部队移交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安置地区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区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计划任务,由区人民政府下达;市属各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安置任务由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三)选择按照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在部队领取退役金的,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父母或者配偶有工作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者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者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者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办法予以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选择自谋职业领取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照退出现役当年本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在区的发放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加快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依法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等政策法规以及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营造退役士兵自觉参与、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全面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大力开展“订单式”定向、定岗教育培训,落实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工作,鼓励各区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确保政策知晓率、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职业资格证、毕业证或者结业证)获取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5%以上。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以及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对未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以及“双证”获取率不到85%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经费拨付比例与到课率挂钩机制。其中,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省级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市、区政府共同负责承担,确保教育培训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要认真落实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办理小额贷款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便利。各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在2015年7月底之前足额发放到位。
(三)依法保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照比例预留岗位录用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措施办法,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各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订安排工作任务计划,研究制定公开公正公平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量化服役贡献,实行“阳光”安置。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保其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安置地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切实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和目标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发挥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投入力度,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相关经费。要严格执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政府安置的,取消安置资格;对接收安置单位违反安置法律、法规政策,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安置政策不落实的地方,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区”。各区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12月15日之前将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民政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及省民政厅。
武汉
正文:
GG201516.ce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