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编制2016年市级财政预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积极应对经济新常态下财政领域的趋势性变化,全面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财税政策措施,促进经济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健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优先保障民生、重大政策落实和重点支出需要;严肃财政纪律,强化预算约束,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编制原则。一是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收入预算由约束性转向预期性的要求,确保收入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税政策相衔接。二是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建立资金统筹使用机制,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三是远近结合、提高绩效的原则。年度预算应与全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专项规划相衔接,在部分重点支出领域试点中期财政规划,提高财政支出的前瞻性、可持续性。强化预算绩效观念,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快建立绩效导向的预算分配制度。
二、工作分工
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将所有政府性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分别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实现“四本”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直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汇编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市直一级预算部门及其所属二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含专项资金,下同)草案的编制工作。武汉新港管委会参照市直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
(二)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由市财政局商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编制预算草案。
(三)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和市财政局负责分类逐户编制预算草案。
(四)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险种编制预算草案。
上述“四本”预算涉及的收入计划,按照征管职责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文资办负责编制。
各本支出预算草案分别由责任部门负责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经济分类,基本支出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编制各自区级预算草案,交市财政局汇编。
三、时间安排
(一)2015年9月10日前,市直各部门和单位编制本部门和单位预算草案及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附编制说明,加盖本部门和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各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编制各自区级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汇总。
(二)2015年10月10日前,市财政局对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各分类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汇总新增支出需求,测算财力,提出综合平衡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直各部门和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反馈审核意见。
(三)2015年10月25日前,市直各部门和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审核意见,修改各分类预算草案后报送市财政局。
(四)2015年11月20日前,市财政局对各分类预算草案进行集中会审,将市级预算草案和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分类预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市人大财经委进行预先审查。
(五)2015年11月底之前,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市人大财经委预审意见,调整修改分类预算草案,将市级预算草案和需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分类预算草案汇编成册。
(六)市财政局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财政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准市直各部门和单位预算。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自市财政局批准本部门和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四、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做好2016年预算编制工作。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速趋缓,而新增政策刚性支出多、金额较大,财政收支矛盾进一步显现。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牢固树立勤俭节约和“优支出、保刚需、改机制、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打牢基础,增进协调,依法依规及时完成本部门和单位2016年预算编制工作任务。
(二)健全和完善预算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落实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专项公用经费编制标准,逐步建立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与决算相衔接的基本支出定额标准。按照新的项目支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建设。
(三)改革预算分配机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者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对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支出,根据推进改革需要和确需保障的要求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改变过去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做法。强化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责任,除金额较大及依托市场运作的专项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统筹管理;进一步做实部门预算支出,强化预决算的衔接。
(四)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改革各部门一个事项设立一个专项资金和以资金定项目的做法,按照“先有事项、后有资金”,以项目定资金的方式,建立跨部门资金统筹使用机制。压缩“小、散、乱”和效用不明显的专项资金,清理整合目标接近、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改革部门主导项目评审办法,依托专业机构以市场为导向进行资源配置。改革无偿资助方式,大力发展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促进财政资金与金融工具有机结合。市长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不再纳入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推进各类财政收入的统筹使用,加强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五)推动实施中期财政规划。加强对未来3年、“十三五”期间财政收支情况分析预测,增强财政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专项规划的衔接。在编制2016年预算时,选择科技、教育、城建等重点领域同步编制2016年至2018年滚动财政规划,2017年同步编制市直部门3年部门预算规划。对重点支出项目预算实施跨年度管理,增强各年度之间财政支出的连续性,提高支出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六)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超标准装修办公场所和超标准配置办公家具,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三公”经费和会议费不超过上年度预算数。结合公务用车改革,严禁在预算中安排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未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中申报执法执勤用车。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公务支出的督查问责。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七)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在编报2016年预算时,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都要编报绩效目标,实现本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全覆盖。同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编报试点,编报2016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一级预算部门占本级一级预算部门的比例要达到30%。完善预算编制环节的绩效目标审核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环节的支出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推进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加快建立绩效导向的预算分配机制。
(八)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市直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政策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有必要须追加当年支出的,应当首先在已批复的预算额度内,通过调整当年支出结构解决并按程序报批。减少和规范各类预算调整事项,抓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加强执行监管,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预算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预算执行与预算编制相结合的机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