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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切实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我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为准,同时,确定本市以下城建项目实行核准制:城市有轨电车项目;城市道路、供水、污水、排水、综合管廊项目;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处置项目;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项目核准机关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鄂政发〔2017〕23号文件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的规定,加快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15年本)》(武政〔2015〕37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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