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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2003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期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义务兵(精神病员除外);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所有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接收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从2002年12月初开始至2003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的具体时间按省安置部门的通知执行。  

全市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于2003 年8月底以前基本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报到后,各级安置部门要建立退役士兵临时党(团)支部,定期过好组织生活,避免出现组织管理上的空档,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教育管理的责任,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思想教育,宣传国家的安置政策,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其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体谅国家和当地政府的困难,服从组织分配,坚定靠良好的军人素质建功立业的信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做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  

对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当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在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予以扶助。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安置改革,采取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方法,确保本年度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是父母或配偶有单位的,要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方法,实行边接收边安置,尽量缩短他们待安置的时间;对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职工的退伍子女或配偶,原则上回职工所在系统安置,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安置部门要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档案关系和工作关系开具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各系统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采取安排就业(系统之间可交换安排)、经济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如何,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完成政府下 达的安置任务。对于需要社会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市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系统干部职工的退役子女、配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安置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配偶系统接收安排,不另行下达计划。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单位应优先录用退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多录用退役士兵。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和按年度轮流向各单位分配伤病残退役士兵时,要注意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统筹安置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时效性。用人单位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在我市全面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使自谋职业工作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能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稳步顺利地进行。

四、切实保证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依法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对分配到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退役士兵,各级安置部门要依据国家现行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对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和拒绝安置系统退伍子女及配偶的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的同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任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务关系,办理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报考地方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认真落实与之相关的各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认识,自觉将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继续把安置工作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区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要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责任制,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安置部门批准安置的退役士兵,公安部门要及时办理落户和居民身份证等手续。为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试行先报到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等待时间。要自觉维护国家安置政策的严肃性,强化安置纪律,严格控制安置范围。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作为同级政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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