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武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湖北省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25〕1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二)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三)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武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统筹协调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统计局办公,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普查任务完成后,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各区(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设立相应的农业普查组织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各级部门和单位要向统计部门及时准确提供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建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称“两员”)。从有关单位商调兼职的“两员”,由原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入户或者实地调查期间,根据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普查工作任务给予适当补助;从社会招聘的“两员”,按照当地实际工资水平和普查工作任务核算并发放劳动报酬。

(四)落实经费保障。武汉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省、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足额核定,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科学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着力落实“两员”经费、充分保障遥感测量经费、合理测算普查信息化经费,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工作要求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源头防范、发现纠治、严肃追责工作机制,筑牢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防线,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充分运用现代遥感调查手段,测准全市主要农作物时空分布,查清现代设施农业状况。要广泛运用网上填报和手持数据采集设备,提升普查数字化质效。要全面落实为基层减负的要求,严格落实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普查方法,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及服务平台宣传作用,以贴近农村、贴近农民、贴近实际的方式,广泛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引导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武汉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