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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委  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市城管执法委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

为推动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武汉市互联网 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电动自行车, 下同经营企业行为,完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诚信体系,提 升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应当遵守本 办法。评估对象为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经营企 业。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促进规范、提升服务等原则。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 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本市各级 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良好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 营企业发展。

第五条 由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管局 组成评估小组,开展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六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评估包括经营静态评价、运营动态评价、加分项目和负面影响减分项目。

(一)经营静态评价主要评价企业服务情况。

(二)运营动态评价包括电子编码牌管理、电子围栏管理、 潮汐点位管理、路面停放秩序管理、群众评价、交管处置六个方 面。其中按月开展评估的子项,评估周期内得分为每月得分的平 均值。

(三)加分项目包括受到武汉市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媒体正 面宣传报道、推行创新举措或开展公益活动取得用户体验较高满 意度等。

(四)负面影响减分项目包括出现负面信息或舆情、受到区 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市级以上媒体负面报道等。

各评价指标的具体评估内容与评分标准,按照《武汉市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实行基准分值为 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最高为2分,负面影响减分最 高为5分。

第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评估分为优良、合 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评估等级按照下列标 准进行评定:

评估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评估等级为 优良。

(二)评估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分85分之间的, 评估等级为合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评估周期内经营时间 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评估等级最高为合格。

(三)评估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1.评估周期内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

2.未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报送企业基础信息资料包括营业执 照、办公地址、经营维修和转运消纳场所、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互 联网租赁自行车合格检验报告等或在评估过程中故意弄虚作 假、提供虚假信息资料,情节较重的;

3.不按规定将单车基础信息包含车头码、车尾码、蓝牙码、 开锁类型、车辆卫星定位等、人员信息管理人员、转运司机、 运维人员等、运维车辆信息车牌号、车型等数据完整录入武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系统,不按规定将运营管理数据实时、完整接入武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系统,经书面提醒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4.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或由于企业运营管理原因引发群 体性事件、重大舆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或存在不正当竞 争行为,恶意扰乱市场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6.不参加服务质量评估或拒不配合服务质量评估工作的。

第三章评估实施

第十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在评估工作开展 当年每季度开展一次,之后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在市场供需 情况或经营企业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可组织实施临时评 估。

第十一条评估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委统一组织,采取经营静 态评价、运营动态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由相关评估责任单位负 责评估评分。

第十二条评估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报送材料。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在每个评估周期 开始后及时报送评估内容所需相关材料。

(二)综合评估。各评估责任单位在每个评估周期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进行评估评分,由市城管执法委汇总后出具 初步评估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评估企业。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城管执法委提出书面申诉及相关证 据,相关评估责任单位应开展调查核实并进行认定。

(三)结果认定及发布。由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 市公安交管局依据最终结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服务质量 评估等级进行审核认定和结果发布。

第四章评估应用

第十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作为奖惩经营企业的重要依据,结合当期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评估投放 总体规模、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增投放配额等情况,对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车辆配额进行调整。

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体规模按照当时武汉市互联 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容量评估结果确定。将总体规模中的3万辆预 留为全市“流动红旗”配额,其余为全市总量配额。

如若在评估周期内有新增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其新增配额按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配额减去目前全市实际投放单车总量得出的余量,结合新增经营企业规模及运维能力综合评定后确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市貌或者道路通行的,城管部门 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

第十四条配额调整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将全市总量配额的10%设置为奖励配额,各企业按照 各自现有配额数量的10%均摊。根据评估结果,评估等级为优良 的经营企业根据得分排名参与奖励配额分配;等级为合格的经营 企业不参与分配;等级为不合格的经营企业还要扣减该企业配额 数的10%纳入奖励配额。若当期只有一家经营企业评估等级为优 良级,则获得全部奖励配额;若当期有两家经营企业评估等级为优良级,则第一名获得奖励配额的60%第二名获得奖励配额40%若当期所有经营企业评估等级均为优良级,则原有配额保持不变;若当期所有经营企业评估等级均为合格级,则扣除排名 最后的企业10%的份额,其余不变。

(二)如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配额增加,除根据评估 结果按第款进行配额调整外,将当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新增投放配额数量的50%、30%、20%分别分配给评估排名第一、二、 三名的经营企业。

(三)若当期所有经营企业评估等级均为优良,则可视情研 究启用“流动红旗”机制;若当期所有经营企业评估等级均为不 合格,当期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体规模减少30%。

(四) 一单车企业连续两次服务质量评估等级为不合格 的,由市城管执法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研判后视情 限制其投放。

(五)建立区域配额调整机制,经各区报市级部门研判同意 后,由各区调整相关企业在该区的投放量。

(六)被调减配额的经营企业需在10日内根据企业的投放 区域进行等比例回收,各区负责监督落实。

(七)设立“流动红旗”机制:

1. “流动红旗”的定义

“流动红旗”是由管理部门根据目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 情况,决定是否启用的一种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总体规模内 设置的动态奖励配额机制。

2. “流动红旗”配额的分配

“流动红旗”总配额为前期预留的3万辆。根据当期评估结  果,对经营企业进行动态奖励,当期评估第一名的企业获得“流  动红旗”配额的70%当期评估第二名的企业获得“流动红旗” 配额的30%。“流动红旗”配额仅在一个评估周期内有效,不作  为经营企业常规车辆配额数。

授予“流动红旗”配额的企业需在授予之日起30日内将车辆配置齐全(包括相应的运维力量、停放场地配备等管理及服务)。若未按时配置相应的管理及服务,取消当期及下一评估周期内“流动红旗”获取资格。

3. “流动红旗”配额的回收

一个评估周期结束后,“流动红旗”配额需在到期后30日内退回(收回投放车辆),若企业未按时退回配额,取消下一评估周期内“流动红旗”获取资格。

第五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范围。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在后 期实施中如需调整的,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进行。

附件:武汉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估标准及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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