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规范全市征地补偿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补偿范围为武汉市辖区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中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

二、本标准参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苗木价格、农产品价格等制定,为武汉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基准。

三、本标准由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两部分构成。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涉及17项,包括大棚、粪坑、水井、晾晒场、仓房、看护房、沟渠、农村道路、硬化池塘等;青苗补偿标准涉及26项,包括蔬菜作物、粮食作物、油料作物、乔木林、竹林、灌木、苗圃、疏林地、未成林地、鱼类等。

四、因品种、品质、规格等导致补偿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本标准未列入的项目,可采取协商定价或者市场评估等方式确定相应补偿价格。

五、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辖区或者项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六、在2022年4月30日之前,已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照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武汉市国有农用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2025年5月1日至本标准施行之日期间,我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日


  

【 打印 】 【 扫一扫 】
【 收藏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武汉市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