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指本市已建成投入使用、未列入房屋征收计划,且未安装电梯的4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合法住宅类建筑的增设电梯工作。工作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协商、政府支持、兼顾各方”的原则,实行基层自治、高效便民、联合审查、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简化办理流程,保障质量安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注重实用性,不得侵占城市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少占现状绿地等公共空间,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一户即可”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增设电梯需求,但需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申请增设电梯。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费用按照实施主体自行协商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
实施主体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实际承担的电梯建设费用。
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增设电梯完成安装且办理竣工验收登记手续并投入使用后,可以申请领取补贴。
非由行政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按照每部电梯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50%可以用于实施主体实际承担的电梯建设费用,其余资金用于增设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规定,有增设电梯意愿的业主,应当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增设电梯。增设电梯拟占用非本单元业主专有部分的(公共通道、绿化等),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1)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相关业主应在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中协商确定相关资金分摊方案。 (2)鼓励相关业主通过购买电梯综合服务保险的方式,为加装电梯主体结构、连廊、设施设备以及装饰装修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人身意外等提供保障。 (3)鼓励相关业主合理规划使用财政奖补资金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利用其增值收益作为电梯运行、维保、保险费用。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
协议书内容包括:增设电梯需求及工程实施方案;增设电梯工程预算(含建设工程质量相关检验检测费用)及建设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电梯投入使用后(含质保期内以及质保期届满后)的日常运行管理、电梯维护保养及其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电梯办理竣工验收的责任人和时限;实施主体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来源: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拟增设电梯的平面图、立面图等,明确拟增设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钢结构及设备)尺寸、梯井高度和周边环境等内容。 (来源: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公示期间,增设电梯相关利害关系人实名提出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通行或其他民事权益等异议的书面材料,首先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当事人协调。若通过居民自行协商或政府搭建的平台仍无法解决的,可通过第三方委托来进行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等。 (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